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0-05-12 09:02:07 点击:
-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》和《河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入学
第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,具备学习能力的学龄儿童,不分性别、民族,经户口所在地审核,即可入学,同时取得小学学籍。
第二条 取消初中招生考试,小学毕业按户口所在地就近升入初中,同时取得初中学籍。
第三条 初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报考志愿,经考试合格学校录取后即可取得高中学籍。
第四条 小学、初中新生凭“入学通知书”(高中新生凭“录取通知书”)按时到学校报到,并办理入学手续。
第二章 注册与备案
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,由学校负责填写“新生花名册”和“中学生学籍表”、“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”。
第六条 高中学籍表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初中学籍表加盖市教委“石家庄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”(钢印);县(市)区属初中学籍表加盖“县(市)区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”(钢印)。
第七条 “新生花名册”要填写清楚,并在花名册背面贴上相应的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。学生的一切档案表格姓名用字必须与户口一致。
第八条 小学由乡镇(市内由区)负责备案,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,一份学校保存,一份报乡镇中心校(市内报区)备案;中学学籍备案实行文字注册与电子注册相结合的双重注册制度,由市、县(市)区实行双重管理,中学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(市直属学校一式二份),其中一份学校保存,一份留县(市)区备案,一份报市教委备案。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委。电子注册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委的专项要求,由专业人员输录完毕后,向市教委报盘。
第二章 注册与备案
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,由学校负责填写“新生花名册”和“中学生学籍表”、“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”。
第六条 高中学籍表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初中学籍表加盖市教委“石家庄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”(钢印);县(市)区属初中学籍表加盖“县(市)区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”(钢印)。
第七条 “新生花名册”要填写清楚,并在花名册背面贴上相应的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。学生的一切档案表格姓名用字必须与户口一致。
第八条 小学由乡镇(市内由区)负责备案,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,一份学校保存,一份报乡镇中心校(市内报区)备案;中学学籍备案实行文字注册与电子注册相结合的双重注册制度,由市、县(市)区实行双重管理,中学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(市直属学校一式二份),其中一份学校保存,一份留县(市)区备案,一份报市教委备案。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委。电子注册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委的专项要求,由专业人员输录完毕后,向市教委报盘。
第三章 转学
第九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,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等原因,学生可申请转学。学生转学由家长负责联系学校,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有转学证明(加盖学校及相应级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)和学生档案。
第十条 小学生转学。农村由乡镇,市内由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十一条 初中生转学。在我市范围内跨县(市)区转学,经转出县(市)区教育局批准,转入县(市)区的学校同意接收后,持原所有县(市)区、学校开据的转出证明及本人档案,到转入县(市)区教育局审批,转入县(市)区同意后,到市教委备案。外省、市初中学生转入我市,学校同意接收,需持户口迁移证(或复印件)、转学证明及学生档案到市教委审批后,各县(市)区、学校才能接收学生入学。
第十二条 高中生转学。外省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,学校同意接收,应持学籍、考籍、省级会考部门的成绩证明及转学证明到市教委办理转入手续;我市范围内高中生跨县(市)区转学,持县(市)区、校转学证明、学生档案,到市教委办理转学手续。
第十三条 各县(市)区正常转学备案手续,由转入县(市)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办理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:
1.借转学之际复读、择校、留级、休学的。
2.普通高中转入重点高中。
3.私立高中转入国办高中。
4.职业中学转入普通中学。
5.各学段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。
第十五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。
第四章 借读
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;因丧失父母,随有关部门或监护人居住者;学生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(义务教育阶段京津沪下乡知青子女除外),继续在学生本人户口所在地就读确有困难者;父母均从事流动性工作,随家长就读确有困难者。
第十七条 借读生的学籍仍在原学校。就读学校可建“借读档案”,长期借读的,可统一编号,但需在学号后边注明“借读生”字样。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学校将“借读档案”转回原学校。借读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。
第十八条 户口在我市,需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,须报县(市)区教育局批准。无正当理由,未经县级教育局(市属学校经市教委)和学校批准,私自转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,转回我市后,毕业时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。
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
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;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,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(市区中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)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学校同意后,小学由县(市)区教育局批准备案,中学由市教委批准备案。
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。休学期间保留学籍。休学期一般为一年。
第二十一条 初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准休学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,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(市区中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),经学校批准,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。如提前申请复学,应持县(市)级以上医院证明,经学校核准,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。
第六章 退学
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不允许中途退学。个别适龄儿童少年在校期间,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,必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,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(市区学校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),报乡中心校及县(市)区教育局(市属学校报市教委),办理有关手续,并报市教委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;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;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。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,学校发给“退学证明”。
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自动退学论处,由学校除名,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:
1.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。
2.休学期满,一个月内仍未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。
第二十六条 高中退学的学生,由县(市)区教育局报市教委注销学籍(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委)。
第七章 留级
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,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。高中学生留级由学校严格控制(原则上不超过年级人数的5%),并及时上报。
第八章 奖惩
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诸方面兼优或有其它模范行为的学生,应予以表彰或奖励。凡获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学生,其有关资料要装入学籍档案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纪律的犯错误的学生,要耐心教育和疏导,帮助他们改正错误。对个别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,视情节轻重,可给予处分,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。
第三十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处分只适应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给予开除。给予学生处分须经班委会通过,学校研究批准;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,要报市教委普教处批准备案。
高中阶段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,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决定,校长签字,呈报市教委普教处批准、备案。受行政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后,在期中、期末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批准,宣布撤销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,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,经校务会讨论决定,报市教委普教处批准,可以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。凡被处分的学生,学校必须书面通知家长。
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
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,即可毕业。
第三十二条 小学毕业证由乡镇中心校(市内由区)审核,学校发放,各县(市)区初中毕业证由县(市)区教育局审核并加盖“县(市)区初中毕业证专用章”(钢印);市属学校初中毕业证到市教委加盖“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普通中学毕业证专用章”(钢印)。高中毕业证粘贴会考成绩,并由县(市)区、学校到市教委统一加盖“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普通中学毕业证专用章”(钢印)。
第三十三条 非普通高中在校生,参加会考成绩合格,可依据“会考合格证书”,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,报市教委批准后,由市教委颁发全省统一的“普通高中同等学力”证书。同等学力证书相应位置粘贴会考成绩。
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。
第十章 管理
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,教育(教导)处具体主管,班主任配合。学籍档案要由专人管理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。学生非正常死亡,所在学校、县(市)区要在24小时(市属学校12时)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局普教处。
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流失报告制度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,由学校负责报乡镇政府和县(市)区教育主管部门(市属学校报市教委)。每期开学一个月内,学校必须将“在校学习流动情况统计表”、“增减学生登记表”交县(市)区教育局(市属学校报市教委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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