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
发布时间:2015-11-17 14:45:32 点击:
普通高中每年提取3%事业收入用于专项资助贫困生
各地具体标准和调整时间在省定限价内视情况而定 本学期高中学费已按原标准收取,学校不再补收学费 经听证程序后报省政府决定,河北省延续了16年的公办高中学费将上涨—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由原来的300元涨至最高限价1000元,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由250元涨至最高限价800元。近日,河北省物价局、河北省财政厅、河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此《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(最高限价)的通知》。 1、设区市一般高中学费最多收800元 据悉,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,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,经省政府同意,制定了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(最高限价)。 按照新的政策,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(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)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,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;县镇(含农村)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,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。 我省上次统一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是在1999年。其中,重点高中(现省级示范性高中)在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300元,一般高中在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250元;在设区市市区以外的学校每生每学期250元,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。 目前,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,石家庄、保定、张家口三市执行的是1999年省定统一标准。承德、邢台、沧州、邯郸、秦皇岛、衡水、廊坊七市执行的是2000—2006年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。我省一般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200—300元之间,示范性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300—450元之间,最高的承德市第一、二中学为每生每学期600元。唐山市自2008年秋季起公办普通高中免收学费(不含择校生)。 另外,体育、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、艺术班的学费标准,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%。 2、高中3%事业收入专项资助贫困生 省物价局要求,要认真落实省和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,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,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。 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%比例的经费,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。我省还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,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,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。 3、各地执行价格由当地视情况而定 文件发布的不是具体的执行价格。”省物价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,省物价局经成本调研、组织听证后,经省政府决定,制定出最高限价,而各地市调不调,调多少,还需要当地物价、财政、教育三个部门再根据当地情况决定,如果有地市教育经费充足,或没有涨价必要,“维持目前的学费价格也是有可能的,比如唐山对于公办普通高中生是免收学费的。” 也就是说,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、省直管县(市)、扩权县(市)政府在省定最高限价内,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群众承受能力、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。同时,现行学费标准偏低、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。在校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。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,我省本学期高中学费已按原标准收取,学校不会不会再补收学费。 4、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对于新政落实,省物价局表示,将加强对普通高中的收费管理。 首先,规范收费行为。学费、住宿费按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期预收;因学生转学、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,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,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。 其次,实行收费公示制度。各地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,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、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,主动接受学生、家长和社会的监督。 再次,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。学校收取学费,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,学费收入全部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、挪用和平调。 最后,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。公办普通高中要认真落实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要求,建立收费台账,详细记录收费情况,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。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,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,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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